丽 江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财〔2017〕26号
关于印发《丽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社局:
现将《丽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丽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丽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第1号)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办〔2016〕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会计核算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县(区)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支付经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县(区),可以由原收入户更改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入户,不再开设新的收入账户。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个人缴费收入。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资金或向个人支付报销费用,统一通过经办机构支出户办理。支出户年终无余额。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市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市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算医疗费用、向参保居民支付报销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七条 为真实核算当年和预收次年城乡居民缴费收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收下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采取列入“暂收款——预收次年个人缴费”科目核算,次年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等相应的收入类科目。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在“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套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县(区)财政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辖区内参保人数、当年筹资标准、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医疗费用自然增幅等实际情况,编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最后由市财政和市医保局审核汇总形成全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上解
第十条 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应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城乡居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到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代扣、网上缴费、手机APP等多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医疗保险费收缴到基金收入户,不允许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存入私人账户,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缴费收入进行清理核对,月末及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特殊人群个人缴费的救助补助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需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承保保险公司,具体标准将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营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文件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中央、省、市财政配套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不再下拔到县(区)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市级、各县(区)财政按规定配套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应按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及时足额配套并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市本级、各县(区)征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自开始征收之月起,必须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数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每年的12月20日前必须将当年收取的全部个人缴费及时足额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各县(区)上解当年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时计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核算,上解预收次年个人缴费收入时计入“暂付款——上解预收次年个人缴费收入”科目核算,次年转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核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下级上解的预收次年个人缴费收入时计入“暂收款——下级上解预收次年个人缴费收入”科目核算,次年转入“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核算。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形成的基金支出缺口,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确认,由县(区)政府负责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每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计提,当风险金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计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风险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提,在市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风险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如需使用,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风险金批准动用后差额应及时计提补足。
第三章 基金支出和下拨
第二十四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省、市相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收统支,分级核算,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程严格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77号)及各级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相关要求执行,基金支付严格按审核、结算、稽核、审批、支付及对账等流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拨付严格按要求执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基金预算情况,按月填报基金拨付申请表,附相关材料于每月5号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社局批准,再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拨款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原则上医疗保险基金每月申请拨付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严禁1个月内对同一项基金多次拨付,严禁经办机构支出户月末留存大量资金,严格执行支出户年终无余额。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年度内拨付县(区)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严格审核,当年拨付基金数不能超过本县(区)基金收入总数(扣除计提的风险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控制在市级拨付的基金以内,做好收支平衡,次年根据各县(区)基金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和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账套中设置明细科目。在结余类科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分别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明细科目;资产类科目“财政专户”下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明细科目;年末结转后计提风险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风险金时根据年度应计提风险金金额对结余类科目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明细科目调整,同时对“财政专户”下对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明细科目进行调整。
第四章 基金调剂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按以下顺序保障基金支付: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金。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基金收支预算控制基金支出,当年基金发生赤字时,按以下规定办理:当年基金超支3%以内(含3% ,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由市级用历年结余全额调剂;基金超支3%以上—5%(含5%)的部分,由市级调剂50%,县(区)承担50%;基金超支5%以上的全部由县(区)承担。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风险金运营情况适时调整风险金筹集和使用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风险金不予调剂:
(一)扩面工作任务在当年6月底前达不到任务数95%的,年度征缴率低于95%的;
(二)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统筹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三)同级财政年初预算不足及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不按时足额上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丽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