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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办事指南

通辽市: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文章来源: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14 20: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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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单位介绍信、住房公积金手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职工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本人不能办理的,职工配偶办理(死亡提取除外)或职工委托他人办理。职工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另需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2、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残疾人证》。

3、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职工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4、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6、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提供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户口迁出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提取的,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死亡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另需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8、购买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9、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拆迁安置合同(协议),不低于20%购房款发票。

10、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11、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建房、翻建证明材料。

12、职工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清还贷款本息凭证。

13、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1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1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文件。

16、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人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当年的医药费清单,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17、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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