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采取银行账户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中心签订《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七)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可选择自主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由单位代扣代缴,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且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负担双倍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月缴存额原则上只能调高不能调低。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15日前,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由中心扣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因银行卡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无法扣款的,中心将停止扣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向中心提出申请,并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所缴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政策不一致的,以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