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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11-21 1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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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具备申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国内组织或个人。

二、设立依据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

三、许可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一)设立申请书(原件、复印件纸质各一份)

(二)《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复印件纸质各一份)

(三)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两份)

(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纸质两份)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纸质两份)

(六)由会计事务所或者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纸质各一份)

(七)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纸质两份)

(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纸质两份)

(九)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复印件纸质两份)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纸质两份)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取得收件凭证。

(二)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五)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发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八、办理地址

(一)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窗口电话:0759-3197172,0759-3197173

九、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 查询电话:0759-3197172、3197173;

(二) 投诉电话:0759-3197099;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http://www.zjfz.gov.cn/;

行政诉讼:http://www.zjcourt.gov.cn/;

(四)事项详细指南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查阅:

http//www.zjwsb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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