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关于落实调整2018年度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嘉社保〔2017〕49号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职工医保征缴工作,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2018年度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4号)精神,现将2018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从2017年12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4977元。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
从2017年12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在职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退休职工按退休职工人数,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1%缴纳。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7年12月1日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