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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佛山市: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2-12 19: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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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关于做好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慢性病种待遇年度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佛社保〔2017〕83号)的要求,从2017年12月开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度资格(以下简称:待遇年度资格)审核工作。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方便参保人待遇年度资格申请,简化审核程序,现对待遇年度资格审核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负责受理已经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手续或已经办理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市外就医申请的参保人申请手续;各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市内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度资格审核的申请手续。

二、参保人待遇年度资格申请时,提供最近1个月内的诊断证明原件和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予以审核同意继续享受待遇;无法提供的,按准入标准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各病种诊断证明出具的要求如下:

(一)恶性肿瘤(放疗)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在门诊放射治疗;

(二)恶性肿瘤(化疗、热疗)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在门诊使用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或热疗;

(三)耐多药肺结核诊断证明须由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或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说明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四)慢性乙型肝炎诊断证明须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说明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五)慢性丙型肝炎诊断证明须由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注明需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注射液治疗。

四、参保人因故在年度结束前仍未办理待遇年度资格审核,可补办申请手续,经审核同意的,病种待遇可在审核之日起生效,并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病种实际限额。

五、为确保上述工作开展的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群体矛盾,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和指引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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