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本市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章 提取额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定提取额度对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住房消费起一定的支持作用,主要为保障职工租住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以当地上年度租金水平为计算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租金标准的1.5倍,且一次最多可提取用于支付1年房租的住房公积金。
租金水平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之前,提取申请人可每年提取一次;取得自有产权住房后,不再办理租房提取。
第三章 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住房保障处和职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内有效)和租金交款收据;
(二)婚姻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第七条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1个月内有效;
(二)婚姻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八条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实行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须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应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