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特殊病种支付政策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商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确保整合后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确保罹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特殊病种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及化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口服抗排异药物门诊购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确诊为终末期肾病或恶性肿瘤,需在门诊透析治疗或在门诊放疗及化疗的;或确诊为血友病和器官移植术后口服抗排异药物治疗需在门诊购药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年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大病保险支付政策支付。
二、明确治疗血友病药物基金支付办法
确诊为血友病且符合相关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门诊购买凝血因子Ⅷ、凝血因子Ⅸ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购药属于乙类药品的,按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符合药品适应症因病情需购买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的,支付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长医保字〔2017〕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继续实行定点医院救治
(一)纳入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24类33种疾病,全部实行定点医院救治(定点救治医院名单见附件),非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救治,不享受重大疾病支付待遇。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参保患者身份,以及是否符合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二)同时诊断为2种以上重大疾病病种的,统筹基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付费报销。
(三)定点救治医院不得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统筹基金支出;不得将重大疾病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及让超限价费用应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的部分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或统筹基金的负担。
(四)符合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城乡居民参保贫困先心病患者,在省级定点救治医院救治,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贫困家庭先心病患儿免费手术治疗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17〕19号)相关规定执行。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