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政部发布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征求意见稿),这对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机构标准化建设、方便老年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机构提供了很好的规范。学习标准后,感觉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国家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是否是最高标准
一般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原则是普适性、通用性、实用性、兼容性,相比行标、地标、团标和企标而言,国标的要求最低,行标其次,企业标准最高,所以国标是底限,因为它要兼顾全国的整体情况,如果定得太高,有些地方可能无法施行。但制定国家级养老机构等级推荐标准是否也坚持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国家级等级标准相对于行标、团标、企标应该是最高标准。推荐性等级标准是要有优劣选择的,如果整个标准定得过低,造成确定的等级养老机构整体水平就低。那又如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因此,养老机构国家等级标准应考虑其引导作用,使确定的各个等级的养老机构能代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的整体水平。
国家等级养老机构在同行业内所处的位置
国家等级标准目前是推荐标准,普适性不是它的主要特征,允许一些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存在,那么怎样确定等级养老机构?就得从机构规模、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社会影响等软硬件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考量。机构规模体现的是服务能力,设施设备(智能化、信息化程度)与人员的配置情况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考察的是服务规范程度,社会美誉度考核的是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在规定养老机构规模时,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避免大家盲目追求规模,同时也要给小微机构机会,可以参照部分地区对各等级机构的规模设置一个规模区间,比如:一级30-100张床位,二级100-200张床位,三级200-300张床位,四级300-400张床位,五级400张床位以上。鼓励小型机构连锁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
等级标准指标划分的重点
制定等级标准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将全国现有的养老机构进行简单地归类划分,而是为了让养老机构有所遵循,不断提高机构设置水平,提升服务质量,让老人享受优质高效的服务。从征求意见稿中可见,不同等级划分对人员配比有明确的要求。养老机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配比是影响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个人觉得,对于等级机构的评定,人员配比应为硬性条件,高等级机构还应对标准化、智能化、信息化等方面做出要求,引导机构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作者系山东省烟台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主任)
本文地址:明确标准定位 划分指标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