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非营利性:
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
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政策依据:
浙政发〔2014〕16号、衢政发〔2014〕40号
二、床位建设补贴
非营利性:
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再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营利性:
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35%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
衢政发〔2014〕40号
三、床位运营补贴
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按规定购买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40元、80元、160元的运营补贴。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
衢政发〔2014〕40号
四、融资信贷政策
1.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2.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政策依据:
浙政发〔2014〕16号、衢政发〔2014〕40号
五、税费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4.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非营利性: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3.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利性:
1.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3.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4.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
浙政发〔2014〕16号、衢政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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