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9〕36号)第二条政策措施 第六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的补助,连补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省、市财政床位补助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1400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嵊州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嵊民事〔2017〕34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属自建新增床位补助的,还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新增床位已投入使用的相关材料;属租用场地新增床位补助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属于购买、改扩建类养老机构还需提供有关购买合同、改扩建施工合同等资料。
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经民政部门备案且核定新增床位数50张以上;
(二)护理型养老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含60%)。
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的补助,连补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省、市财政床位补助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1400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专项资金在每年11月底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各属地乡镇、街道。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属自建新增床位补助的,还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新增床位已投入使用的相关材料;属租用场地新增床位补助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属于购买、改扩建类养老机构还需提供有关购买合同、改扩建施工合同等资料。
1、《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1份;
2、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嵊州市民政局
0575-83265025
本文地址:嵊州市养老院床位补助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