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机构申办

金牛区养老院投资指南

文章来源:金牛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4-12 16:38:16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一、投资环境简介

金牛区,四川省成都市辖区,地处成都平原东部,地势自东北倾向西南,属四川盆地亚热带温润气候区,受地形和城市工业区的影响,东部降水量多于西部。2019年,金牛区地区生产总值1289.7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7.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304元。金牛区辖13个街道,90个社区,总面积108平方千米,现有户籍人口76.7万,其中老年人口19.6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5.5%,是成都市老龄化程度最高的中心城区。

近年来,金牛区委区政府秉承高质量发展理念,聚焦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状,着力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加快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兜底普惠产业相互补的养老服务市场供给新格局,相继荣获“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 四川省一、二、三、四、五轮“敬老模范区”、全国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称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区民政局或相关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登记行业表述应注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养老机构”。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区民政局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区民政局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工作协作、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区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区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产业促进科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现场交付、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产业促进科,电话:(028)87032192。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3.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成都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