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是2014年10月2日由国务院批复设立的第11个国家级新区,是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支撑。 2018年2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府新区指出,“天府新区是’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节点,一定要规划好建设好,特别是要突出公园城市特点,把生态价值考虑进去,努力打造新的增长极,建设内陆开放经济高地”,为天府新区明确了战略定位、标定了城市特质、规划了奋斗目标、指引了发展方向。四川天府新区位于成都市南部,东连龙泉驿区和简阳市,西接双流区行政管辖区,北毗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南邻眉山市仁寿县和彭山区,辖9个街道,户籍人口74万人,其中60岁以上户籍老人11万人,人口老龄化率约14.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1.42万人,失能半失能老人0.19万人。
1.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四川天府新区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二)法人登记工作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四川天府新区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四川天府新区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一)法人登记工作联系电话: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民办非登记):028-68381030;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窗口:028-68381005。
(二)备案登记工作咨询电话: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028-68772821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1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3.环保备案证明(复印件)
1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各地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金融政策支持。
五、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本文地址:天府新区养老院投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