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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医保如何支付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的费用?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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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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