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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参保人员住院用药有何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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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院用药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的疾病治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住院期间,因治疗必需而医疗机构缺药且无替代药品的,应由医疗机构药剂部门负责采购,不得开外配处方(医疗机构无中药房而指定的“特约中药房”除外)。
  (2)出院配药范围应当符合基本医保用药范围的规定,且应与出院诊断的用药范围相符合。
  (3)出院配药限量一般为2周用量,肿瘤化疗病人出院配药限量为2周至1个月用量。
  (4)出院配药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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