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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贷款购房可申请变更借款人

文章来源:中老年时报 作者:庞津昆 发布日期:2012-12-05 10: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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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解决借款人死亡、离婚或贷款抵押物灭失、拆迁等原因需变更借款人、抵押物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制定下发了《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变更借款人、抵押物操作规定》,并已从近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出现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借款人离婚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情况,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

  申请变更借款人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第9条至第12条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人及配偶按照《贷款办法》中第14条规定的还贷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申请人年龄与剩余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的,原借款人应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原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变更后的贷款应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原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应提前清偿贷款;申请变更时,申请人应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此外,出现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原抵押物已公告拆迁的情况,借款人应主动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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