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政策

[福建省]福州市调整提高城镇基本医保待遇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05 08:23:2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一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340元。参保城镇居民在福州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由600元提高至1000元。同时将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二是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福州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起付线由600元降至300元。同时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三是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有个人负担(含目录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购药每15日最高支付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