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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关于2015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文章来源:社会保险事业局 发布日期:2014-11-17 15: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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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休干部的缴费标准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按年度单独筹集。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2015年按每人每年31771元筹集,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0元筹集。单位在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还须一并缴纳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医疗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人每年31771元标准筹集,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不用缴纳每年1000元的离休干部补助医疗费,不享受离休干部自费补助待遇。单位应于14年12月1日-25日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
  二、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离休干部,当年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单位,其离休干部2015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原则上不允许补缴,确因特殊情况延误缴费的,须由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部门逐级审批后方可补缴,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担。
  三、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2015年我市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共24所,医疗专护住院定点医院6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刷卡门诊18所。
  四、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如何变更?
  2015年需变更门诊记账定点医院的离休干部,单位缴费后,须由经办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持《2015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办理变更定点医院手续。门诊记账定点医院选择后,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变更。
  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并将本人《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代管。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单位缴费后,由经办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填报《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离休干部年终医疗费用结算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 2014年度离休干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尚未在医院办理报销的,要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到各定点医院结算。对跨年度住院的离休干部,各定点医院应于12月30日前做一次中途结算。
  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各单位须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统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审核报销,不得跨年度结算。报送报销材料时,应将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分开填表报送。
  六、离休干部个人账户金是如何计入的?
  答:离休干部2015年度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不变。普通离休人员为6300元,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为10000元。
  201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账户对账单将于2015年第一季度通过邮政部门发放到各单位,届时也可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查询奖励金发放明细。
  七、2014年度的个人账户奖励金如何发放?
  答: 离休干部2014年的个人账户结余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中,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离休干部,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养老金银行账户;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离休干部,奖励金划入单位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发生改变的,单位经办人员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离休干部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资料报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并同时报送相同格式的excel电子版,以便及时导入银行账户信息,统一发放奖励金。
  八、2014年度的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如何办理?
  2014年度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申报工作于2015年2月1日至2月底办理。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住院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的,其离休干部当年度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已参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缴纳离休干部补助医疗费、不参加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特药、特材和大额救助待遇,按照青政办字[2012]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局 医疗保险住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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