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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新生儿在登记缴费期后如何参加居民医保及待遇如何享受?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11: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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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季女士目前正怀孕待产,预产期在2015年的2月份。她在新闻上看到2015年的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截止日期是2014年的12月份,询问孩子出生后是否还可以参加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答:根据本市医保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登记缴费期后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加。因此,季女士的孩子出生后如果已过了2015年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的,在报入本市户籍后仍可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年底标准缴费后,届时医保帐户在其登记缴费后的次月开通,孩子的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另外,2015年度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医保待遇为:(1)门急诊待遇:参保人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50%。(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待遇: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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