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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娄底市: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娄人社发〔2014〕86号)

文章来源: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18 1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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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人社发〔2014〕86号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降低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调整为150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800元,一级医院4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含第二次)三级医院75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4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到250000元(进入统筹)
  起付标准以上、600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6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在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按政策支付,250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8%。
  四、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调整为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次以上住院的(含第二次)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五、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享受待遇时间
  凡父母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由监护人凭户口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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