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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4〕49号)

文章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1-04 21: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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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公积金发〔2014〕49号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万宝新区财政金融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娄底分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转移接续,对曾经在异地(娄底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娄底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二、 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
  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各管理部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次数为准。对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一次住房贷款且已结清的,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
  三、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在娄底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或工作)在娄底市所辖县市区、在娄底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住房购买地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条件
  1、 申请贷款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2、 申请职工夫妻不得有未结清的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3、 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4、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房产加起来不超过两套。
  5、  符合《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所需资料
  借款人除需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办事指南》要求的普通贷款业务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见附1),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及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
  2. 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见附2),加盖单位公章。
  3. 工资发放银行提供的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章。
  4.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证明。
  以上《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四、灵活选择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不得强制要求袒保。对抵押权不能实现或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实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按规定必须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如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二手房、拆迁安置房、自建住房、保障性住房贷款等,借款人可自愿选择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自然人或担保机构袒保等保证方式。
  五、 认真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积极与当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加强联系,尽快实现信息共享,要公开服务承诺,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在资金流动正常的情况下,应在抵押登记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同时要积极拓展网上业务,认真办好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更好地为借款人服务。
  六、 其他。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贷款业务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仍然按照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娄公积金发〔2014〕42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娄底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娄底市: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4〕49号)
  
娄底市: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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