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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规定》(娄公积金发[2009]1号)

文章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16 06: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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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娄公积金发[2009]1号

登记号:ldcr-2009-53001

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市本部各科室,涟钢工作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条例》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有投诉、检举和如实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章立案

第六条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条例》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在获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条经核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件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批: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经初步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见附件二),报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撤销立案,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被调查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访案件处理;

(二)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九条市公积金中心指派两人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要求其回避;是否回避,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填写《案件调查报告》(见附件四)、《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五),连同案卷材料报市公积金中心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执法人员签名等。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三条市公积金中心法制科在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法制科对案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六)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七)当事人行为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告知、听证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罚告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对当事人拟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市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予以记录(笔录格式见附件八),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应当修订初步作出的处罚决定。

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举行听证会。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应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听证会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进行(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十)。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见附件十一)。

第六章决定

第十八条听取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后,市公积金中心法制科将审核意见提交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制作《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见附件十二),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在处罚决定做出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责令限期责令办理通知书》(见附件十三),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限期办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

(三)整改期限;

(四)当事人在限期内未纠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市公积金中心印章。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十四),报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签发,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市公积金中心印章。

第七章送达

第二十三条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二十四条送达的上述文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见附件十五)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受送达人拒收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行政处罚(处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的,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第八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件十六)。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九章结案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

(一)因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处罚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因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因事实清楚做出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的。

第二十九条结案由执法人员制作结案审批报告,报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第三十条《结案报告》(见附件十七)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

(二)结案建议;

(三)管理部意见;

(四)市公积金中心法制科意见;

(五)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结案后,案卷材料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归档:

(一)由管理部负责案件审结的,管理部执法人员应将案卷材料整理造册,立卷归档;

(二)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案件审结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承办人员将案卷材料整理造册,阅卷归档;

(三)年度终了市公积金中心法制科负责本年度结案案件的登记造册、整理移交工作。

第十章监督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立案审批表

字[]号

 

 

案由

 

 

 

 

案件来源

 

 

 

 

投诉职工

 

 

 

 

被投诉单位

 

 

 

 

案情简介

 

 

 

 

证据材料

 

 

 

 

承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法制科意见

 

 

 

 

中心负责人意见

 

 

 

 

附件二

撤销立案审批表

 

 

案由

 

 

 

 

案件来源

 

 

 

 

投诉职工

 

 

 

 

被投诉单位

 

 

 

 

案情简介

 

 

 

 

证据材料

 

 

 

 

承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法制科意见

 

 

 

 

中心负责人意见

 

 

 

 

附件三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至时分

 

 

地点:

 

 

调查人:个人公积金帐号:

 

 

被调查人:

 

 

工作单位:邮编:

 

 

承办人告知:我们是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证号×××,现就你们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向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有关问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请你配合我们。

 

 

 

 

 

 

 

 

 

 

 

 

 

 

承办人员:以上谈话笔录请你过目,有无错误、遗漏。如无异议,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阅后签字: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1、被询问人认为自己的陈述与记录确有遗漏和差错,应由被询问人当场予以补正,并在补正处签字或盖章。

2、如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四

案件调查报告

字[]号

 

 

案由

 

 

 

 

当事人(法

人代表人)

 

 

 

 

地址电话

 

 

 

 

案件

基本事实

 

 

 

 

争议要点

 

 

 

 

证据

 

 

 

 

承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附件五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字[]号

 

 

案由

 

 

 

 

当事人名称

 

 

 

 

案情简介

 

 

 

 

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

 

 

 

 

承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

 

 

 

 

中心负责人意见

 

 

 

 

附件六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 ]号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本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七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字[ ]号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本中心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八

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

陈述、申辩人:性别职务电话

性别职务电话

性别职务电话

承办人记录人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阅后签字承办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注:1、陈述、申辩人认为自己陈述与记载确有遗漏和差错,可以修改或补正。

2、如本页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九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听证通知书

案号:字第号

你(单位)关于一案,根据你(单位)于年月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定于年月日午

时分在(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议。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职务

记录人姓名职务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出席,逾期不出席的,视同放弃听证要求。委托代理人单独出席的,应提交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你(单位)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处罚机关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本通知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交双方当事人,第三联附卷,第四联为存根

附件十

听证笔录

事由:

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听证机关: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

申请人:年龄:性别: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住所:

听证记载:

申请人签章:记录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记录写下不可另附纸

附件十一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案号:字第号

 

 

案由

 

 

 

 

听证

主持人

 

 

 

 

记录人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详见听证会笔录,笔录附后)

 

 

所附证据材料清单

 

 

种类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备注:

 

 

(本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向上级备案)

附件十二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字()第号

你单位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如你单位不服本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本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核查表》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三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

字()第号

你单位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如你单位逾期不按本通知书办理,本中心将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罚款。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四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当事人:

地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你单位因

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可能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五

送达回证

 

 

案由

 

 

 

 

案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注

 

 

 

 

送达人:

注:代收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附件十六

强制执行申请书

字[ ]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地址: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

一案,已作出处理,并于年月日送达

,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被申请执行人处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此致

人民法院

(公章)

年月日

附:材料清单

附件十七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结案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办案机关办案人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处理情况

执行情况

结案建议

管理部意见

法制科意见

中心负责人意见

办案人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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