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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5〕32号)

文章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18 1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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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娄公积金发〔2015〕32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的

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已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日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管理部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

第四条办理提取业务必备资料、提取金额、办理时效及相关事项,按《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附件1)执行。

第五条申请资料要求

1.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的资料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租房房屋信息查询证明、职工租房基本情况表、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表等专为本次提取业务出具的有效证明资料必须保留原件。

2.其他证明资料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合同复印件必须含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楼盘信息、所购房基本情况(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和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卖受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备案合同编号等要素。

4.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上。

第六条提取程序

1.提出申请:经由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或到管理部提取办事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管理部提取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资料。

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必须先办理账户封存业务,再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2.资料审核:提取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并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审查不合格的当场告知,退回资料;需退回原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在提取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将提取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定本次提取金额,移交下一级复核审批。

存在疑问的,还应根据情况实地勘察。

在审核中,如发现造假证件资料,审核人员必须扣留,加盖“废件”印章,立即报告管理部主任处理。管理部主任视情况可采取报警、对有关单位提出警示等措施,并对其骗提行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3.提取复核:提取复核(审批)人员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审批,移交下一级凭证打印,如有误,则退回上一级重审。

4.打印凭证:提取受理人员打印一式两份的提取凭证,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提取凭证一份交提取职工或代办人留存。

5.划款:提取受理人员将提取凭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交管理部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提取凭证与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应的提取业务逐笔核对,并进一步核对总金额,全部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转账。

财务人员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提取受理人员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

对支付不成功的提取业务,财务人员应尽快查明未成功支付的原因并及时解决。

6.资料整理:财务人员将提取凭证和提取资料一起装订留档。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

2.通过赠与、继承、分割无偿取得全部产权的房产;

3.夫妻之间产权进行买卖、过户更名的房产;

4.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的(互买对方房产的行为视为互换行为)。

第八条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稽核科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稽核,对出现的责任性问题按有关制度追究。

第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按《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娄公积金发〔2009〕25号)、《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09〕29号)、《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年对冲还贷暂行规定》(娄公积金发〔2010〕16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0〕17号)、《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对冲还贷业务操作细则》(娄公积金发〔2010〕30号)、《关于严格非销户性提取以规范缴存行为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0〕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4〕51号)同时废止。管理中心其他文件中相关提取规定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

2.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5.亲属关系证明表

6.职工租房基本情况表

附件1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操作细则

 

 

编 号

 

 

提 取 项 目

 

 

一、

 

 

购买新建商品房

 

 

二、

 

 

棚户区改造

 

 

三、

 

 

购买拆迁安置房

 

 

四、

 

 

购买二手房

 

 

五、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六、

 

 

大修自住住房

 

 

七、

 

 

职工父母及成年子女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八、

 

 

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

 

 

九、

 

 

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

 

 

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一、

 

 

按年对冲还贷

 

 

十二、

 

 

按月对冲还贷

 

 

十三、

 

 

离休、退休

 

 

十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

 

 

十五、

 

 

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十六、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七、

 

 

重大灾害

 

 

十八、

 

 

本人、配偶或其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

 

 

十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税收完税证明》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5.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外地户口簿或者工作所

在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流水)

6.父母、子女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购房合同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发票)上的购房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单位组织团购的,必须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已在房产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如单位统一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批量提取申请、团购协议、购房职工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的《委托书》。

2.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5.《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6.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可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7.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二、棚户区改造

 

 

一、必备资料

1.单位批量提取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省发改委批复原件、复印件

3.棚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职工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5.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提取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6.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7.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9.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10.父母、子女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提取金额

在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置合同上的购房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与当地县(市、区)级拆迁管理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4.与拆迁部门或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安置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 件

5.购房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外地户口簿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流水)

8.父母、子女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上的购房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

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

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

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四、购买二手房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5.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购买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6.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外地户口簿或工作所在

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

费凭证或工资流水)

7.父母、子女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明》上的计税金额。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

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

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资

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

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城

镇范围提供)

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村民个人建房用

地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农村范围未办证提供)

5.土地呈报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农村范围已办证提供)

6.费用预算(或工程预算)原件、复印件

7.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建造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8.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建房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外地户口簿或工作所在

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

费凭证或工资流水)

9.父母、子女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0.《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总价款(工程造价不超过当地实际平均造价标准)。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

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

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建房相关资

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

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六、大修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5.费用预算(或工程预算)原件、复印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房屋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外地户口簿或工作所在

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

费凭证或工资流水)

8.父母、子女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

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

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大修房屋相

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

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七、职工父母及成年子女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其户籍或

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

品房的提供)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

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城

镇范围建造、翻建的提供)

6.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村民个人建房

用地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农村范围建造、翻建的提供)

7.《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房鉴定书

原件、复印件(大修的提供)

8.费用预算(或工程预算)原件、复印件

9.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

10.购(建、大修)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购(建、大修)房人的外地户口簿或者工作所在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

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流水)

1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在相关证明材料下发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房总金额。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

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

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建、大

修)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

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

理。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八、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职工租房基本情况表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的凭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6.结婚证(租住商品住房且已婚的提供)

7.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信息查询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赁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额。

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不超过405元/月;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提取合计不超过810元/月。租金实际发生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职工工作所在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在同一管理部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3.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信息查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4.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按比例核定。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5.缴存职工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6.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7.离异带子女职工提取标准同已婚职工,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8.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租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九、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贷款所购(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建房相关

批复)原件、复印件(已办理过对冲还贷及贷款以所购房做抵押且已到位的不提

供)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本款所指结清贷款本息包括提前结清贷款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清贷款两种情

况。

2.单位批量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所购房《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

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还贷提取业务。贷款结清后,购房合同已经备案或《房

屋所有权证》到位,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者,可按规定予以补提。

3.房屋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购建的,不需再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贷款档案资

料为准。

4.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

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还款账户。

5.《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6.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

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必备资料”

第3点所指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7.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金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

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贷款所购(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

复原件、复印件(未办理过对冲还贷的提供)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未办理过对冲还贷的提供)

5.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或管理中心业务章)原件、复印件

6.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配偶名义贷款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贷款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外地户口簿或者工作所在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流水)(未办理过对冲还贷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罚息)。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本款所指结清贷款本息包括提前结清贷款和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清贷款两种情况。

2.职工家庭在本中心尚有未结清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本中心贷款。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贷款所购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

5.《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6.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必备资料”第3、4、5、7点所指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7.办理提取时,管理部经办人员需核实借款人夫妻双方在整个贷款期间累计还贷提取金额及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一、按年对冲还贷

 

 

一、申请条件

1.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已按合同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无逾期欠款且一年内无累计3期(含3期)以上贷款逾期记录。

2.提取还贷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其6个月的还贷金额(配偶在娄底市以外其他中心缴存的不在合计范围内)。

3.同一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和按年对冲还贷业务。

 

 

二、必备资料

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年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4.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中心贷款的提供)

5. 还贷储蓄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中心贷款的提供)

6.贷款所购(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经

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原件、复印件(在本中心贷款以所购房

做抵押且已抵押到位的可不提供,其他情况次年及以后年度申请的可不提供)

7.职工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房且非本中心贷款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外地户口

簿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在当地6个月以上

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流水)。在本中心贷款的可不提供,以贷款档案资料

为准。

8.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留存的借

款合同、最近12个月已偿还贷款的明细记录(加盖银行业务章)。次年及以后

年度申请时,只需提供最近12个月还贷明细记录。

9.《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三、提取金额

按年对冲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款本息额(不含罚息)。

年对冲还贷遵循先还后提的原则,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作为第一提款顺序,不足部分再将其配偶作为第二提款顺序。

 

 

四、业务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受理资料,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

同一缴存职工一年内办理一次。

 

 

五、提取还贷人变更

提取还贷人在还贷期内,因婚姻关系变化,可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贷款管理部提出申请进行变更,并填写《提取还贷人变更申请审批表》,变更自审批后当月生效执行,所有变更中第一提款顺序人(借款人)不得变更。

 

 

六、相关事项

1.单位批量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所购房《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按年对冲还贷提取业务;《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到位后,符合还贷提取条件者,可补提以前年度可对冲提取金额。

2.在本中心贷款、房屋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购建的,可不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3.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只能作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

4.本中心贷款的所提取资金转入贷款还款账户,非本中心贷款的所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

5.《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6.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必备资料”第6、7、8点所指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7.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二、按月对冲还贷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单位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已按合同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无逾期欠

款且一年内无累计3期(含3期)以上贷款逾期记录。

3.提取还贷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其6个月的还贷金额(配偶在

娄底市以外其他中心缴存的不在合计范围内)。

4.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缴存账户在同一管理部。

5.借款人在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6.办理“按月冲还贷”手续,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管理部办理,不得单方委托。

7.同一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和按年对冲还贷业务。

 

 

二、必备资料

1.《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4.还贷储蓄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所购(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以所购房做抵押且已到位或第二次及以后申请的,可不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三、提取金额

提取还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其上月实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罚息)。

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超过当月应还款额的,按当月应还款额提取;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不足当月还款额的,不予提取。

 

 

四、业务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受理资料。

按月对冲还贷发生终止的,须满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条件重新申请。

 

 

五、提取人还贷人变更

1.在对冲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约定的还款账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变更手续,增加按月对冲还贷划转账户。

 

 

六、月对冲还贷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月对冲还贷终止:

1.提取还贷人申请终止并经管理部核准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贷款后调出原工作单位,调动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与贷款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

5.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还贷储蓄账户被冻结的;

6. 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还贷提取保底金额后可提取金额不足当月还款额的;

7.在委托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借款人累计3期(含3期)以上未按时还贷的;

8.借款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9.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10.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委托还贷协议情形的。

按月对冲还贷终止的,管理中心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七、相关事项

1.单位批量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所购房《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未办理到位前,不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提取业务;《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到位后,符合条件者,可补提以前年度可对冲提取金额。

2.借款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为第一提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

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当其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不足部分

从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配偶账户自动转为第一提款顺序。依此循环类推。

3.房屋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购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不予提供,以贷款档案资料为准。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三、离休、退休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文、单位证明)原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停缴手续。

2.非公单位职工退休年龄参照劳动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卡遗失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职工家庭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6.职工离(退)休证上个人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的,由管理部经办人员与单位核实后签署意见办理。

7.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或单位证明原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单位破产改制、买断工龄、辞职、辞退、开除、刑事处

罚等。

2.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停缴手续。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卡遗失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职工家庭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5.《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6.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五、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调令或调动函原件、复印件(调离本市的提供)

4.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停缴手续。

2.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卡遗失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3.职工家庭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4.《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

3.《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每半年提取一次。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2.职工家庭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4.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必备资料”第3、4点所指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七、重大灾害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重大灾害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

5.申请人与当事人关系资料(当事人非本人的提供)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自事件发生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各项保险赔付后的个人应负担部分。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职工本人、配偶或其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遇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重大灾害包括重大车祸、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事件。

3.如有必要,管理部需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

4.申请人与当事人关系资料: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已分户的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5.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6.职工家庭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7.《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8.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重大灾害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八、本人、配偶或其具有赡养(抚养)

义务的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重大疾病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加盖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治疗的提供)

5.以前年度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本年度门诊治疗票据原件、复印件(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连续治疗每年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提供)

6.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资料(患者非本人的提供)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患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连续治疗每年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在治疗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报销及保险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职工本人、配偶或其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重大疾病范围:1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肺心病、风心病、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中风、冠心病合并心梗、帕金森病、多发性骨髓瘤、股骨头坏死、肾病综合症、慢性脉管炎。2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连续治疗每年自行支付医疗费达到1万元以上的。

3.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已分户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4.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5.职工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需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提取。

6.《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7.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重大疾病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十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

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5.缴存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原件、复印

件(继承的提供)

6.监护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提供)

7.《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办理提取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分别出具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相关关系证明。

4.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账户。

5.死亡职工本人在本中心所属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抵押担保的,提取资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6.宣告失踪人员需在宣告死亡后才能按本条办理提取。

7.《授权委托书》应当在管理部(或单位)签订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8.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附件2

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本人,身份证号码: ,现全权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 □单位专管员 □夫妻 □其他 )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本人保证向贵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到20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专管员签字: 管理部受理人签字:

工作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1.此资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授权委托书》在单位签订的,由单位专管员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即可。

3.《授权委托书》在管理部签订的,由管理部受理人签字即可。

附件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其家庭成员关系如下:

父亲: ,身份证号码:

母亲: ,身份证号码:

子女: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单位(行政公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本证明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本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公证机关公证。

3.本证明所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证明所指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附件4

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兹有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去世,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该同志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由继承,并委托 (身份证号码: )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其遗留的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转入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的账户内。以上协议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无异议,特此证明!

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

称呼 :签名: ,身份证号码:

称呼 :签名: ,身份证号码:

称呼 :签名: ,身份证号码:

称呼 :签名: ,身份证号码:

称呼 :签名: ,身份证号码:

称呼 :签名: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行政公章):

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1.此资料必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单位必须加盖行政公章,经办人员必须签字。

附件5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表

 

 

逝者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日期

 

 

 

 

 

 

 

 

 

 

 

 

与逝者关系

 

 

姓 名

 

 

性 别

 

 

现住址(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身份证号码

 

 

配偶

 

 

 

 

 

 

 

 

 

 

(共 人)

 

 

 

 

 

 

 

 

 

 

 

 

 

 

 

 

 

 

 

 

 

 

 

 

 

 

 

 

 

 

 

 

 

 

 

 

 

 

 

 

 

 

父亲

 

 

 

 

 

 

 

 

 

 

母亲

 

 

 

 

 

 

 

 

 

 

其他须说明的

情况

 

 

 

 

单位(行政公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本证明须用黑色水笔填写。

2.本证明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公证机关公证。

3.本表所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表所指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附件6

职工租房基本情况表

 

 

提取人姓名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离异未再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起租年月

 

 

 

 

租住房屋性质

 

 

□公租房

□商品房

 

 

房屋面积

 

 

m2

 

 

租金

 

 

元/月

 

 

租住房屋地址

 

 

 

 

房屋产权证号

 

 

 

 

出租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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