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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娄底市: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文章来源: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03 2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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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点击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3.职工租房基本情况表(点击下载)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的凭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6.结婚证(租住商品住房且已婚的提供)

7.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点击下载)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

二、提取金额

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赁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额。

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不超过405元/月;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提取合计不超过810元/月。租金实际发生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职工工作所在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在同一管理部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3.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信息查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4.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按比例核定。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5.缴存职工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予办理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6.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7.离异带子女职工提取标准同已婚职工,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8.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租房相关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9.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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