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资料
1.单位批量提取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省发改委批复原件、复印件
3.棚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职工清册(加盖单位公章)
5.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提取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6.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7.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复印件
9.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
10.父母、子女提取的,须提供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点击下载)
二、提取金额
在棚户区改造住房购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三年以内提取,可提取额为提取日账户内的余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置合同上的购房总价款。
三、办理时效
受理资料后,经审核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时告知;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理;需要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相关事项
1.如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在贷款前办理提取手续。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公证机关公证证明。
3.中心系统内有住房公积金卡记录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职工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储蓄账户。
4.提取人夫妻双方缴存账户不在同一管理部的,可凭已办理提取一方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为依据办理配偶提取手续,管理部不再收取购房相关 资料,审核责任由先办理提取的管理部承担。职工未提供《娄底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的,可由管理部在系统内查询并补打提取凭证后予以办理。
5.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证件和资料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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