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审批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成立、变更、注销
法律法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事流程: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咨询电话:0478-8251649
投诉电话:0478-8282022
受理地址:军供大厦14楼市民政局14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