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规范
1、社会团体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成员分布、活动地域与业务活动等特征,并根据其性质相应冠予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等标识。
2、社会团体名称命名模式为:行政区域名称+业务范围特征词语+社会团体性质标识。
3、社会团体名称不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4、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5、南宁市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西”等名字。
二、核准程序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申请书”。内容包括: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会员的组成情况;社会团体的拟用名称;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发“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
2、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在3个月有效期内使用“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业务,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