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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常见问题

长春市:在户籍地(非本管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文章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15: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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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户籍地(非本管辖区)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户籍地一次性付款购房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日期在二十四个月之内)、契税完税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公积金卡、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有一个要件日期在二十四个月之内即可)、户口簿、身份证、公积金卡、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2.在户籍地贷款购房
  (1)贷款购买商品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银行还款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2)贷款购买二手房:提供加盖“已抵押”字样的产权证、借款合同、近两个月银行还款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注:1.已婚的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
  2.户口簿和身份证地址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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