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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南

文章来源:盐城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08 09: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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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提交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四类社会组织无需此文);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按照不同的变更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住所变更:新场所使用权证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3、开办资金变更: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进帐单(四类社会组织)。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四类社会组织无须办理)。

5、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说明;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四类社会组织无须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盖章),修改后的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审核标准: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c:fakepath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

c:fakepath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doc

c:fakepath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doc

c:fakepath附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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