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提交材料清单: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清算情况报告;
3、资产清算报告;
4、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审核标准: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doc
本文地址:盐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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