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提交材料清单:
1、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上一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收费许可证或培训收费备案表;
6、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审核标准: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
本文地址:盐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