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年度内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再自付500元起付线(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0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2500元的部分,发生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70%,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2、普通疾病门诊就诊结算及结报办法。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刷卡就医即时结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12月份回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