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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盐城市:参保人员患有大病、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2-17 14: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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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

1、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 。

2、大病门诊就诊结算及结报办法。参保人员每年12月份,携医保证、卡、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等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大厅填写大病即时即报申请表,按照就近原则自愿选择一家等级医院和一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当年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刷卡就医即时结算,结算标准为: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报销90%。因治疗需要,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或急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每年的12月份回定点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结报。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

1、慢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患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冠心病、肺心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限额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全年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1500元。

2、慢性病门诊就诊结算及结报办法。慢性病人员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并经确认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行即时即报结算标准为: 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完后,在职人员报销90%,每人每年实际补偿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报销95%,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因治疗需要,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或急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每年的12月份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策规定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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