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物价上涨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的矛盾,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5]20号)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我市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新标准由875元/月调整为966元/月,每月增加91元,增长幅度为10.4%。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文地址:广安市上调失业保险金 每月可领取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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