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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文章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0-08 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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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085元/月、924元/月、858元/月、770元/月,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1085元/月执行。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适 用 范 围

 

 

 

1550

 

 

1085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1320

 

 

924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亭区。

 

 

1225

 

 

858

 

 

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夷陵区,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1100

 

 

770

 

 

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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