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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3月10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3-11 09: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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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推进医疗救助与综合医疗改革相衔接,南京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此次新的办法3月10日正式实施,亮点在于医疗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5%,取消救助封顶线,同时还扩大了救助范围,比如将特困职工、因病致贫人员等纳入了救助范围。

9类人群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中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南京市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称“60年代老职工”);市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南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以下称“孤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人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等9类人群。

对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特困职工自取得相应对象身份后即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按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

救助比例提高到85%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

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在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开通期间,医疗救助对象应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助等各项报销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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