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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6-24 1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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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更好地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人社部发[2009]1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全市职工医保关系统筹区域内转移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保职工因工作变动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于本通知规定。

二、工作流程

1、市级统筹行政区域内转移。参保职工医保关系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单位间进行转移的,调入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并填写《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统筹区域行政区域内转移申报表》(附件一)即可办理。

2、市级统筹跨行政区域转移。参保职工医保关系在市级统筹范围内两个医保经办机构间进行转移的,调出单位在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该参保职工的医保关系中断手续后,由本人在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统筹区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申报表》(附件二),经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本人或调入单位持申报表、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至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需提供调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组织部门)开具的调动介绍信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入编通知单。其中,副县及以上级别的参保职工需提供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或省部委垂直管理单位的参保职工提供其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任职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待遇享受

1、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关系在市级统筹范围内进行转移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累计计算,年度内负担一次全额起付标准。

2、门诊重症慢性病。职工医保关系在市级统筹范围内进行转移的,参保职工已通过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在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继续有效。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为即时办理业务,如手续不全,应一次性告知。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规定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业务服务科联系。

联系电话:0398-2773363

附件:

1、《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统筹区域行政区域内转移申报表》

2、《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统筹区域内跨行政区域转移申报表》

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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