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20%。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应在下一结算年度首月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如您孩子参加的是杭州市少儿医保且医保待遇正常的前提下,目前发生的医疗费,应在16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
如有其它疑问,建议您通过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转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对外服务(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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