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滨政办发【2011】61号之规定:医疗保险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初次参保和无故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自缴费(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进入6个月待遇过渡期,即:第一至第六个月住院的,应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分别按10%、20%、30%、40%、50%、60%的比例支付,从第五个月起按正常标准支付。按照上述规定,如在此之后缴纳的,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及时缴纳,以免影响使用。(2)养老保险因为可以累积缴费,故不作强制性要求(3)医疗保险是必须补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