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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养老机构变更许可服务指南(2017年)

文章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6 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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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变更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二、申请条件

依法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三、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详见示范文本2;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三)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交变更原因、程序和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需要变更养老机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原许可机关递交申报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变更登记的书面决定;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受理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许昌市民之家民政窗口:(0374)2968126

十、注意事项

无。

附件:养老机构变更许可申请表(PDF在线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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