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68号)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2000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参加军队医疗保险的年限、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等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缴纳的费用由谁来缴纳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建立劳动关系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完全履行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职责的,由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建立劳动关系后,未能完全履行为职工参保缴费职责的,根据履行参保情况,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协商由其中一方缴纳。
如有问题,请联系单位参保所属经办中心具体咨询。您可以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服务---社会保障----表格下载中查看各区县、开发区居民医保业务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西安市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大厅,咨询电话:029-82284363。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