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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17 2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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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我市贷款操作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人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以申请人本人和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为认定依据,即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查询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来确定。申请人和配偶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有贷款记录的,依据贷款次数相应地认定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2、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借款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见附件)。

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

申请人除具备《安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缴存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15平方米。

2、第二套房贷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三、受理流程

1、申请人及配偶携个人贷款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受理;

2、受理人员查询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

3、借款人填写《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4、受理人员在系统选择相应住房套数,属于第二套房的贷款额不得高于住房价值的50%,贷款利率系统做自动选择;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

5、签订借款合同;

6、银行窗口签借据;

7、办理公证或担保。

四、相关争议解决办法

住房套数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贷款记录为认定依据。如出现申请人坚持其家庭目前实有住房套数与系统认定不符的情况,须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有住房套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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