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党和国家一直都非常重视和关心,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明确规定了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