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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审批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06 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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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55室

(二)受理时间:周四上午:9.00—11.30

(三)联系电话:63232222*1551

(四)区县民政局受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和受理时间: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接待时间

延安东路300号909室

社会科

33134800-20940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漕溪北路336号108室

老龄工作科

64872222
*1070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榆林路707号

老工科

25032407

周一、
上午:9.00—11.30

玉田路195号203室

社会科

55889195

周四
上午:8.30—11.30

天目中路749弄71号204室

社会科

63805324

周一、周四
上午:9.00—11.00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17室

社会福利科

52564588-7917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乌鲁木齐北路459号
星海楼四楼

老龄事业发展科

62985250

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武夷路333号

社会科

62256793

周一全天

七莘路680号

社会科

64883384

周一、周三
上午:9.00—11.30

宝东路885号

老龄办公室

56116847

周四全天

云山路1080弄1号405室

福利企事业

管理所

50755200-6480

周一、周三
上午:9.00—11.30

塔城路561号一楼

老龄科

59528155

周一全天

中山中路38号

社会福利科

37736181

周二、周四
上午:9. 30—11.00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社会科

57420489

周一
上午9.00-下午4.00

青松路245号

社会科

59717399

周一
上午9.00-下午4.00

人民路599号

社会科

59622694

周一、周四
上午:9. 30—11.00

石化龙山路555号公共服务中心西大楼602室

老龄办公室

57922406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境内组织和个人设置养老机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再报市民政局备案。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 境内组织和个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二)申办资格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设置规划;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每设置一张养老床位不低于1万元的合法资金。

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机构章程;(五)合作协议书;(六)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七)设置资金证明;(八)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九)冠名核准批件;(十)《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上述十方面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办理程序

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大小,设置床位数不超过100张(含100张)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床位数超过100张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自1999年12月30日起执行;(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四)《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事发[1999]第4号),自1999年2月19日起执行。

行政救济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附件下载

流程图--设置养老机构审批.doc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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