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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天津市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年限认定问题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0-14 1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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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已经转移到本市,如果打算在天津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跨统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当按照《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1号)文件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含)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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