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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19 09: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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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范围: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需补缴的个人。
  办理场所: 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补缴单位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
  2、本人亲自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3、补缴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补缴单位或本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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