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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医疗期如何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17: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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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新企业的人事,想了解职工请病假,医疗期是如何设定的?如果员工患了重大疾病,是否医疗期方面有特殊照顾?

答:根据沪府发(2015)40号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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