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安人社办〔2015〕55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病需要转本统筹区外高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统筹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的专科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理由,报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对按规定转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费用后作为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未经批准转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费用后的60%作为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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