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具体政策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2、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范围与各县(市、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就诊。
3、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限当年使用,次年不予结转。
4、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县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基金支付60%;市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基金支付55%;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50%。
5、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6、普通门诊一次处方量,一般疾病三日量,确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疾病一般一次量控制在一周内,一次处方值不超过150元,且仅限于治疗本次门诊的病种。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居民医保门诊人均次费用应等同或低于本院社会门诊人均次费用。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