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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淮安市:生育津贴标准

文章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6-16 2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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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小王于2014年1月进入单位工作,合同约定月工资是3000元,在2015年10月份休了4个月的产假,在产假期间单位支付其每个月1500元的生活费,产假休完后单位申请生育津贴,按照小王休产假的时间,生育津贴领取了12000元,小王觉得单位在其休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太少,要求单位补足,小王的要求合理吗?

回复: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小王属于第一种情况,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单位领取12000元的津贴,小王实际工资是6000元,单位应该补足多出的6000元。(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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